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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那么年假不休会“自动作废”吗?是否能要求经济补偿?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员工未休年假引发的劳动纠纷,法院判决公司向员工支付未过时效的未休年假工资。
原告小甲于2008年入职乙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小甲认为他入职这么多年来没有享受年休假,公司应该支付一笔费用,作为未休年休假的回报。因此,小甲于2022年10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小甲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其2009年至2022年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6.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该300%未休年休假工资中的100%是正常的工资收入,而200%是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而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定补偿责任,并非劳动报酬,适用一年仲裁时效规定。
本案中,小甲工作期间乙公司未安排其休年休假,亦未向小甲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因年休假可由用人单位跨一个年度集中安排,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小甲于2022年10月提起劳动仲裁,并于2023年2月向法院起诉,其主张2021年之前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已超过1年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其2021年、2022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诉请,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根据小甲的工作年限,其在2021年、2022年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分别为每年10天,共20天。故乙公司应支付小甲2021年及2022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1.3万余元。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通讯员晏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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